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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03-07 16:42:19    点击量: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2021年4月27日第五届会员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简称:“内蒙古物协”。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 PROPERTYMANAGE INSTITUTE",缩写:IMPMI。
       第二条  本协会是内蒙古自治区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推进我区物业管理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快物业管理市场进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为行业与企业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与兴安北路交汇处兴泰名都大厦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充分发挥行业桥梁纽带作用;
       (二)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开展信用评价,推动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组织开展行业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根据需求举办行业交易会、展览会、博览会,开展会员单位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行业技能竞赛;
       (五)开展行业宣传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高社会公众物业管理意识,维护行业声誉;依据有关规定创办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号,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服务。
       (六)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开展团体标准达标认证。
       (七)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开展物业管理行业调查统计,掌握和分析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统计分析行业和企业经济指标,开展行业劳动力价格监测,发布行业和企业发展报告,监测并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
       (八)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物业管理纠纷调解中的专业优势,积极化解物业管理纠纷,维护行业市场秩序。
       (九)建立行业专家人才库,组织专家学者参加政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整理本行业最新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十)倡导绿色环保,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绿色建筑等相关标准和实践以及能源管理体系,在物业实施设备全生命周期开展节能降耗;
       (十一)推动物业服务业发展生活服务业,探索“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模式,开展社区生活服务理论研究,制定社区生活服务标准,促进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发展。
       (十二)承接政府管理部分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协会活动,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  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5年4月29日本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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