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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内蒙古物协”)会员单位管理服务行为,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意识,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由内蒙古物协全体会员单位共同约定,是全体会员单位在管理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加入内蒙古物协的会员,应当在入会申请中提交履行本公约的书面承诺。
       第三条  内蒙古物协倡导全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和机构遵守本公约,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工作,积极贯彻内蒙古物协发布的团体标准。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条  认真遵守信息保密原则,不利用业主的信息,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八条  积极参与行业内外的合作与交流,互尊互助,共同提高行业服务水准,维护行业声誉。
       第九条  积极参与、配合行业内开展的调查研究和相关数据的采集等工作,对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建言献策,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  加强对员工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切实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会员单位之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从维护行业利益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争议,自觉维护行业团结。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  内蒙古物协理事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十四条  内蒙古物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本公约执行的日常工作,向会员单位传递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诚信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会员单位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均有权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由公约执行机构视情节轻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记录企业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和取消会员单位资格等惩罚措施。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和工作人员执行本公约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内蒙古物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十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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